周口要账公司成功调解一张照片引发版权纠纷,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一张照片引发版权纠纷,看调解如何高效化解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韩某发现,杭州某某创意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于2024年9月17日发布的《某某祝大家中秋快乐!》推文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某某某》。韩某认为该行为已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杭州市版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调解过程】
该案受理后,调解员认真核实韩某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原创作者版权买断合同等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规定,足以认定韩某系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时,被申请人使用的图片与案涉作品完全一致,且其自认图片来源于网络,并未获得合法授权。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赔偿金额。申请人最初主张数千元赔偿,后虽自行调低,但仍明显高于同类案件通常标准;而被申请人初期提出的和解金额则显著偏低,双方预期差距较大。
面对此情况,调解员并未简单“和稀泥”,而是坚持中立立场,分别向双方进行精准的释法说理:
对权利人韩某,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四条释明,赔偿数额应首先按照实际损失或侵权违法所得计算,难以计算的则可参照权利使用费或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法定幅度内酌定。结合本案侵权文章阅读量不高、传播范围有限,实际损失与违法所得均难以核算的实际情况,调解员建议其参考同类案件生效判决,理性调整诉求,并提示若因主张过高导致调解不成而进入诉讼,不仅时间成本增加,最终判赔金额亦未必达到预期。
对侵权方杭州某某创意有限公司,调解员首先明确指出,其“未注明不得转载即可使用”的认识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被申请人未经许可,通过公众号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该行为已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调解员客观分析了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如判决公开对企业商誉的潜在损害等,引导其从快速解决纠纷、降低综合成本的角度,提出更符合类案标准的和解方案。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三轮耐心细致、专业高效的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立即删除涉案侵权图片,并向申请人支付双方确认的赔偿款项。纠纷得以在诉前快速、妥善解决,双方签署协议、履行付款后,申请人撤诉,未再申请司法确认,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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